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1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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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三號
再 審原 告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沈克勤
再 審被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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