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04
塗銷土地所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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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號
再 審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再 審被 告 王炳賜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九號),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
管轄,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
重上字第二二九號確定判決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上說明,自專屬為該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本院對之
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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