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03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再審原告 林澤民
再審被告 董景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
三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八
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判決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所定事由
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茲再審原
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