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5/21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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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
抗 告 人 朱勝淡
朱勝裕
朱勝濤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瑞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七年二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再抗更㈠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八六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款所定事由向原法院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
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該確定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敍明,
難謂已依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於法未合。原法院因認
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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