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02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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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待井一夫
代理人 劉 美 子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劉俊廷、劉佳蓉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亨 國
法 官 吳 正 一
法 官 楊 隆 順
法 官 陳 淑 敏
法 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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