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17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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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林秀鑾
訴訟代理人 張火源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林肇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本院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
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
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
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具體再審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
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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