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17
拆屋還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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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林秀鑾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肇宗間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民執
丁字第四二一六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時,法院自不得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裁定聲請再
審,惟該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乃聲請人竟對上
開執行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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