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03
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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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 明 人 陳沈阿雲即陳
陳 翠 萍即
陳 翠 芳即
陳 翠 菁即
陳 勝 雄即
右聲明人因陳國師等與龍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沈阿雲、陳翠萍、陳翠芳、陳翠菁、陳勝雄為陳國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陳國師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在本院判決前即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本件據陳國師之繼承人陳沈阿雲、陳翠萍、陳翠芳、陳翠
菁、陳勝雄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裁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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