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09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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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 請 人 皆川和夫
代 理 人 譚 秀 貴
聲 請 人 袁 英 淑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蘇逢德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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