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17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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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羅森德Nic
史曼狄Mar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張毓茹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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