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08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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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孫立龍
洪梅雪
余金生
余聰明
右聲請人因與陸軍總司令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
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經核其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
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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