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22
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5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黃 萬 得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右聲請人因與中華民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
院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請求事項或
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