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23
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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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再抗告人 鄭翠馨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榮芳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
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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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第二十四、二十五行所載「第四十一條之一」應更正為「第四十
條之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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