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2
確認繼承權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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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張介奎
張介民
張青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律師
聲 請 人 張惠芬
右聲請人因與張詹秀分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本
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第十一行下段所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更正為「為被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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