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17
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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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
抗 告 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七三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原
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原法院核定訴訟費用不當
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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