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1/08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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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保證責任南投縣南投巿信用合作社間聲請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
字第四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
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
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
在不得再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南投縣南投巿信用合作社間聲請
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
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不得再為抗告,而裁定駁回之,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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