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2/25
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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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己○○
乙○○
戊○○
甲 ○
丁○○
丙○○
右聲請人因與軍管區司令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籍退伍士官兵,以退休俸
維生,一家老小月領不過新台幣(下同)一萬餘元至二萬元,又未配有眷舍,生活困
難等情,提出證明書一份為證。惟按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
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准救助,本院著有判例可循(見本院十
七年聲字第一二四號判例)。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原審曾繳納裁判費(見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卷一四頁),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書僅可證明
其賴退休金維生,且領一萬餘元至二萬元等情,不能釋明其於原審繳納裁判費後,經
濟狀況有重大之變遷,此外聲請人又不能提出證據為此項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
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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