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7/22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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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宗榮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
聲字第二七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九九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令其不服之理
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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