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2/04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職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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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彰化縣埔鹽鄉農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
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所載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
九號。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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