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19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934號
原 告 黃秋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原告對於非屬裁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
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
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
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二、承上,如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之裁決,應補正被告: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張淑娟(局長)。並具體表明裁決書
日期文號,及附具裁決書影本。
三、起訴狀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如不服交通
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之裁決,應具體表明裁決書日期文
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