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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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279號
原 告 顧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0月13日竹監新四字第51-ZBA476040、51-ZBA476039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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