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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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41號
原 告 林裕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0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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