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
原 告 李天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
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
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如不服起訴狀檢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S0000000號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