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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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
原 告 行在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4日竹監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補正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出由原告公司及代
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㈡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之代表人:吳季娟(所
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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