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3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39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癸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3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391號行政訴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
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
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