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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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38號
原 告 葉梨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
112年6月12日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11月23日112
年度交抗字第46號裁定發回更為審理,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如有其他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
已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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