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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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0
月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066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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