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撤銷假釋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監簡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維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
訴,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
法第114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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