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子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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