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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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原 告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
,另如審理單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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