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慰問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馥均
訴訟代理人 陳立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慰問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
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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