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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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62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戰車營
代 表 人 梁正鋒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
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機關及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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