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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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93號
原 告 金民雄
上列原告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4日院臺訴字第11250215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代表人:陳駿季(代理部
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黃 翊 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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