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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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許淑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行政起訴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
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
附具裁決書影本。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例如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7日桃交裁罰字第58-D5QA80454號裁決,應補正被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林文閔(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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