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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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承樺
楊駿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軍官學校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
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
停止執行之裁定」,本件自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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