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PAISAL
KHOIRUL ANAM
M FACHRURAGA HENDRIAW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裝運私運貨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
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3人提起裝運私運貨物之行政訴訟,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台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通過,依台北分會審查原告資力後,准予全部扶助,
可證聲請人3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3人經台北分會審查其資力,准予全部扶助,
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各
3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3人提起本件聲請,符合法律扶助
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
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