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訴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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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7號
原 告 侯芳瑞即瑞濠行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4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919392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12月26日112
年度訴字第1443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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