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訴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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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
吳涵晴 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19039號、112年12月4日勞動法訴一
字第11200206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
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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