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監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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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立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
9日法矯署復字第112010361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
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莊立尉。
㈡補正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
㈢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 雪 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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