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菸害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翔宇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
3日衛部法字第11200315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均未檢附附屬文件,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