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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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
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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