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補發薪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李東潤
上列原告因請求補發薪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438
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關
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屬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
㈡其標的之金額逾50萬元、在150萬元以下者,屬地方行政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應繳納裁判費四千
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
正下列事項:
㈠表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即不服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日期
文號)及其標的之金額。
㈡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