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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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坤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
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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