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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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林玉敏
特別代理人 劉音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
被 告 蕭婷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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