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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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柏睿
訴訟代理人 葉怡伶
被 告 陳英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英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27日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
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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