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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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原禾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
被 告 陳淑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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