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運乾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1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運乾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即日
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
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前
段定有明文。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定
。
二、本件被告徐運乾前經受命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羈押3月,禁止
接見通信,嗣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陸續自112年9月2日、1
12年11月2日、113年1月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又因羈押期
間將至,被告經訊問後仍否認全部犯罪事實,惟有起訴書所
載各項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
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況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對於被訴之犯罪
事實坦承否認與否,前後反覆不一,辯詞更與相關證人之證
述內容及其他事證大相逕庭,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了逃避後
續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之羈押理由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審判及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再者,考量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
遂行之公益性,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
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
量後,衡諸比例原則,認本案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
,尚無以具保等替代羈押之有效性之理由,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3 年3 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另本案所有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並於113年2月20日辯論
終結,目前已無勾串之疑慮,故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前段、妥速審判法
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