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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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忠慶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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