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世珍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世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
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
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