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儀
具 保 人 黃小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傷害罪,經依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業經傳喚、拘提未到案,顯已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具保之被告逃匿者,
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
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東
地檢署檢察官當庭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11
年5月31日繳納保證金完畢,有臺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
查;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2年7月31日確定在案後,經臺
東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其到庭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且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此
有臺東地檢署送達證書、臺東地檢署112年11月2日東檢汾壬
112執1414字第1129016655號函、臺東地檢署112年11月22日
東檢汾壬112執1414字第1129018057號函、臺東地檢署檢察
官拘票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書、個人基
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上開規定,沒
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